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23號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葉美伶 被上訴人 劉建中 即 劉建忠
劉承加 劉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至6號「土地坐落」欄中「鄉鎮市區」欄關於「古坑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古坑鄉」,及備註欄中「嵌頭厝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崁頭厝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廷
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