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屈錫田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重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104年12月16日㈡105年9月2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㈠7,200,000元㈡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134年11月5日㈡135年9月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75%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王重凱,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王重凱於㈠104年12月22日㈡105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㈠6,000,000元㈡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07年12月22日㈡108年9月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108年12月4日㈡109年1月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5,863,460元㈡632,73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下橋子││173-5│2100.00│10000分之129│││││頭│││││└─┴───┴────┴───┴───┴────────┴─────┴───────┘┌─┬──┬───────┬────────┬─────────────┬────┐│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6769│臺中市南區下橋│住商用│一層:35.37│陽台:13.94│全部││││子頭段173-5地│鋼筋混凝土造│二層:64.51│平台:6.97│││││號│16層│三層:64.51│││││├───────┤│騎樓:15.58││││││臺中市南區南陽││合計:179.97││││││街72號│││││├─┴──┴───────┴────────┴──────┴──────┴────┤│共同使用部分:下橋子頭段6839建號,面積:455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