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昱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戒毒偵字第61、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昱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6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而扣案之晶體23包、1包(驗餘淨重17.5983公克、23.9392公克)分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白粉1包(驗餘淨重0.1397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4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5年10月11日慈大藥字第105101152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除鑑定用罄部分,堪認業已滅失外,餘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惟因前開扣案物品本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佩真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參包(含包裝袋貳拾參只,│││驗餘淨重拾柒點伍玖捌參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貳拾參點玖參玖貳公克)。│├──┼─────────────────────────┤│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參玖柒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