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384號再抗告人 華元楷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20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華元楷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
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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