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338號再抗告人 姚萬貴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 律師
楊念慈 律師自訴人 孫燕煌 自訴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67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姚萬貴因遭自訴人孫燕煌提起自訴,指其涉嫌誣告案件,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該自訴人之自訴,經自訴人提起抗告,原審法院撤銷上揭駁回自訴之裁定,發回由第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不服,就此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開不得再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頁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旨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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