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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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7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管轄之移轉,必其案件尚待審判者,始得為之,若已經裁判之案件,即無移轉管轄之餘地。本件聲請人周惠竹因誣告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97號判處其誣告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75號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又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99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嗣對上開花蓮高分院之確定判決先後2次聲請再審,亦經該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第11號分別駁回在案,有上開裁判影本在卷可稽。該等聲請再審案件既經花蓮高分院裁定在案,即無尚待審判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花蓮高分院上開兩件聲請再審案件移轉管轄,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李麗珠法官楊真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