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208號
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被 告 王瑞龍 即 王瑞山
陳紋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伍仟 陸佰 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
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