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三八號G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因不滿甲○○將車牌00-0000自小客車停放其位於雲林縣○○鄉○○村○○路二二之十號之住宅前,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持柺杖敲擊上開車輛之擋風玻璃及右前側車身,致右前側車身 板金 凹陷二處,足以生損害於甲○○。
二、案經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上揭毀損之犯行,並辯稱「是她的車子停在我家門口動不得,我跟她說,她叫我把車子打壞,我就用枴杖輕輕的敲她的車子擋風玻璃二下,接觸的部分是枴杖底的橡皮墊,車子擋風玻璃完全沒有怎樣,告訴人就說要給我死,然後就把車開離開,離開二十幾分鐘後才去派出所報案。」「那是她自己打的,打完她自己去報案的」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法官問:提示警訊照片,玻璃破在那裡
?(並告要旨)證人答:他是用枴杖敲乘客座前面的玻璃,共敲了三下,我當時是坐在駕駛座上,車子有二個小孩,一個五歲、一個六歲,小孩都嚇哭了,玻璃沒有破,有敲的痕跡。法官問:接著敲板金嗎?證人答:他總共敲了三下,我怕他傷害我的小孩,所以我就把車開走‧‧法官問:你何時發現板金凹下去?(提示警訊照片)證人答:(指車子板金的地方)有二個地方,我的車子是新車。我報完案警察就用警車帶我到現場要被告到派出所作筆錄,被告不肯去,我做完筆錄要開車回家時,才發現我的車子板金有凹陷。法官問:你怎麼推斷板金是被告打的?證人答:因我的車子是新車。法官問:你研判被告何時打的?證人答:被告敲打擋風玻璃時,可能是反彈回來打到。
㈡依上所述,被告與證人均提到被告持拐杖打該小客車的擋風玻璃,此部分即無爭
執。何以被告不承認敲打板金,證人也表示未看到被告打板金,板金竟然凹陷呢?本院認被告所指「那是她自己打的,打完她自己去報案的。」云云,不合常理,應該不致於如此。又證人推測之詞,固不得採為證據。而檢察官請求勘驗上述小客車之凹陷痕跡,以查明有無留下拐杖敲打之跡證云云,因證人甲○○表示該小客車已修好,已無從勘驗。本院依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卷內留存的小客車照片所顯示板金凹陷的情形、位置,研判該凹陷應是被告持拐杖打乘客座前方的擋風玻璃時,拐杖反彈回來打到右前側板金,所造成的。被告不承認打板金,應是為了逃避民、刑事責任。至於告訴人之所以沒看到,衡情應是在被告敲打乘客座擋風玻璃時,只注意看著眼前的擋風玻璃會不會破碎,以便閃躲,致未注意到拐杖揮下時打到板金的情形。至於此一損壞板金之結果,是否亦為被告故意所造成?本院認為,其既持拐杖打被告之小客車,即有意損壞該車,至於揮打中打到何處,難認被告有意控制。從而,也可以認定該小客車板金之損壞,是在被告故意毀損的範圍內。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乙○○有上開毀損之犯行,已彰彰明甚,其所辯純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損壞他人之小客車板金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原審援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並參酌:⑴被告尚無犯罪前科,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⑵店家將路邊視為私有地,極力刁難,致一般駕駛人不易找到路邊停車位,乃至有如本案被告表現出俗稱的「路霸」行為,揮打、損壞車輛,著實令人極度嫌惡;⑶然而,嫌惡某個國民,並不能立即反應為對於該國民自由的剝奪,而應考慮到侵害法益的性質、侵害的程度,以符合比例原則。並認被告所侵害的對象是物,而非人,再者,車輛損壞情形並不嚴重,檢察官請求對被告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的自由刑,以被告侵害法益之性質、程度,科以自由刑,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等情,量處罰金五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法官戴勝利
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文之罰金刑,應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提高為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