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琮暉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零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琮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毒偵字第474號、第659號、第2733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詳見扣押物品清單:104年度安保字第119號),確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與其上毒品殘渣已無從析離,應視為毒品整體;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27公克,詳見扣押物品清單:104年度安保字第655號),確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9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