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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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部分,因漏附起訴狀為附件,爰更正附上起訴書乙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部分,因漏附起訴狀為附件,爰更正附上起訴書乙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