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一二號、九十年執字第七三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以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千元具保,並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拘票各四紙,函、具保書、收據各一紙(均為影本)為證。
二、本院經調卷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五千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