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行分行法定代理人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0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費用新台幣叁佰貳拾貳元之郵票業已退回,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第一審送達費│貳仟捌佰貳拾叁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零肆元││├────────┼─────────────┼──────────────┤│合計│貳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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