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0一五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上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