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受裁定人 陳吉星 被告乙○○
甲○○右受裁定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受委任人即被告共同委任為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陳吉星禁止訴訟代理。
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業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未具有律師資格,復對於本件案情未臻明瞭,本院因認受裁定人之繼續代理被告訴訟,有礙於本件訴訟之進行。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禁止其代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鄧敏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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