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水利法案件(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三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繩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水利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判決(八十九年簡字第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七日再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交訴字第一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鎖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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