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489號上訴人銘昇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4,09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8,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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