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0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