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原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俊榮指定辯護人胡志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763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該宣判日因「梅姬」颱風來襲,基隆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發布該日及翌日(即9月28日)停止上班1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