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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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及伍拾萬元,約定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八七五及加百分之一.
二五計算,採機動調整,最後清償期原定為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及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另約定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經出具借據暨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因被告乙○○為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原告乃同意上述五百萬元借款展延最後清償期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詎被告乙○○分自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及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伍佰萬元及伍拾萬元未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增補借據二紙、本票一紙、授信約定書二紙、放款帳戶資料表二份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份為證(均為影本)。
乙、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及伍拾萬元,約定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八七五及加百分之一.二五計算,採機動調整,最後清償期原定為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及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另約定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並出具借據暨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因被告乙○○為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原告乃同意上述五百萬元借款展延最後清償期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惟被告乙○○分自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及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伍佰萬元及伍拾萬元未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一紙、增補借據二紙、本票一紙、授信約定書二紙、放款帳戶資料表二份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份為證(均為影本),核屬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原告上開主張,信屬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F0附表: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一│伍佰萬元│自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七.九九│自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至清償日止。│五(%)│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伍拾萬元│自九十年二月廿八日起至│九.○九│自九十年三月廿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合計│伍佰伍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