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6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竊盜│施用第一│施用第二│施用第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1月│4月│1年1月│8月│1年1月│1年1月│├──────┼────┼────┼────┼────┼────┼────┤│犯罪日期│98年6月│98年10月│98年10月│98年10月│98年10月│98年10月│││7日為警│11日│4日│4日│5日│10日│││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桃園地檢│桃園地檢│桃園地檢│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98年度毒│98年度偵│98年度毒││││││偵字第36│字第2433│偵字第50││││││24號│9號│16、5617││││││││、5478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審│98年度審│99年度審│同左│同左│同左││││訴字第│簡字第│訴字第│││││││2921號│499號│130號│││││├──┼────┼────┼────┼────┼────┼────┤│事實審│判決│99年1月│98年12月│99年7月│同左│同左│同左│││日期│8日│31日│30日││││├───┼──┼────┼────┼────┼────┼────┼────┤││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審│98年度審│99年度審│同左│同左│同左││判決││訴字第│簡字第│訴字第│││││││2921號│499號│130號│││││├──┼────┼────┼────┼────┼────┼────┤││日期│99年1月│99年1月│99年9月│同左│同左│同左││││8日│25日│1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刑法第32│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0條第1│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1項││1項│2項│1項│1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