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等如附表所示之6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所示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妨害兵役│行使偽造│偽造有價│行使偽造│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證券│私文書│私文書│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月│10月│1年8月│3月│3月│6月│├──────┼────┼────┼────┼────┼────┼────┤│犯罪日期│98年3月│98年9月│97年12月│97年11│97年12月│98年3月│││23日│3日│9日│月27日│16日│下旬之某││││││││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士林地檢│士林地檢│同左│同左│桃園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98年度偵│99年度偵│││98年度偵│││字第1004│字第1533│緝字第18│││緝字第17│││5號│7號│7號│││66號│├───┬──┼────┼────┼────┼────┼────┼────┤││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同左│同左│同左│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桃│99年度審│99年度訴│同左│同左│99年度審││││簡字第21│訴字第31│字第123│││簡字第24││││36號│2號│號│││9號││├──┼────┼────┼────┼────┼────┼────┤│事實審│判決│98年8月│99年6月│99年6月│同左│同左│99年8月│││日期│11日│23日│30日│││24日│├───┼──┼────┼────┼────┼────┼────┼────┤││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同左│同左│同左│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桃│99年度審│99年度訴│同左│同左│99年度審││判決││簡字第│訴字第│字第123│││簡字第││││2136號│312號│號│││249號││├──┼────┼────┼────┼────┼────┼────┤││日期│98年9月│99年7月│99年8月│同左│同左│99年9月││││14日│26日│2日│││20日│├───┴──┼────┼────┼────┼────┼────┼────┤│所犯法條│妨害兵役│刑法第21│刑法第20│刑法第│刑法第│刑法第│││治罪條例│6條、第│1條第1│216條、│216條、│216條、│││第6條第│210條│項│第210條│第210條│第210條│││1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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