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告 林阿紗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被告 張綵緞 被告 倪曉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金 被告 陳淑霞
黃鈺琇 呂通吉 黃世祿 楊馥嘉 被告 邱瀞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楊馥嘉被告 王銀柱
陳宏源 廖秀貞 王廷祐 被告 許素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世豊 被告 魏雙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玉雲 被告 林德貴
林淑娟 被告 王永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勝治 被告 陳濟民
曾文德 曾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6,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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