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字第56號再審原告 莊采霏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趙長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民國108年11月6日所為108年度上字50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7條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惟觀其所提民事再審之訴狀記載之內容,無非係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取捨證據泛指為違法,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顯見其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則其再審之訴不合法,依首揭說明,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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