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8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蕭亦茜
被 告 賴靜怡
被 告 賴宏銘
被 告 賴宏偉
被 告 賴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賴永楠 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608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於被告繼承被繼承人賴永楠遺產之範圍內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