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34號原告 王萬珍 被告 何妮倫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1488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自遞狀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104年1月26日上午3時30分許,在網路部落格(GOOGLE所屬)刊登不實文章(標題:「原來那個王萬珍老頭,是有刑事紀錄前科的」),並於文章中指摘原告曾毆傷被告之父親,詆毀原告之名譽。又被告於文章中,未經原告同意,公開張貼原告與家人之照片及原告之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供不特定人瀏覽。另被告自100年起至104年間,10餘次在網路上刊登不實內容,造成原告更換電話號碼、手機號碼,影響生活品質。爰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如聲明。
(三)證據:刑事起訴書影本1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