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成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緩字第938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成功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4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2月26日確定,103年2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傳真機、六合彩簽注單、六合彩總表,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台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係於91年2月8日所增訂,其立法理由謂: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足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係為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因無主刑之存在,對被告供犯罪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扣押物,若非屬違禁物,即無從單獨宣告沒收所設,是若檢察官依法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案內扣案物非屬刑法第40條規定所稱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偵查中供明在卷(見102年度速偵字第428號偵查卷第6頁反面)。聲請人認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之財物,尚有誤會,惟檢察官於聲請書既同時載明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意旨,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前揭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編號│名稱│數量│├──┼────────┼────────┤│1│傳真機│1臺│├──┼────────┼────────┤│2│六合彩簽注單│4張│├──┼────────┼────────┤│3│六合彩總表│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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