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89號聲請人 馮慧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淑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