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73號聲請人 王國雄益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李九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盧彥如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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