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94號聲請人 黃聰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顯燿 間債務人異議(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41、10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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