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選任辯護人周金城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0000000GERHARDDIETER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GERHARDDIETER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顏淑慧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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