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04號原告 買芳瑜 被告 洪玉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是前開起訴狀應記載之內容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然原告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內容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於原因事實中指明被告究竟為何等應負損害賠償之行為與法律依據,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