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2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筱錚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4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8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