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再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0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星道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0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星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星道(下稱再審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狀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之正當理由,有其刑事再審狀(其書狀誤繕為聲請再議狀)1份可查。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李明鴻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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