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七四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前另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九十年八月一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另犯罪,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九十年執聲字第六四二號卷附之受刑人甲○○之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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