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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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甲○○
乙○
送達代被告丙○○
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黃明展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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