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 楊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秉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案。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未表明訴訟標的,均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編號原告應補正事項1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2補正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3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提出繕本(若有證物,需含證物)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