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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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卓宜錞 被告 徐崧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0號,嗣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7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