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翁芷紜 被告 周家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2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若非直接被害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㈡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偵字第42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交簡字第702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件之卷證無訛;然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刑事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並未認定原告為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是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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