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雅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雅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湯雅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附表】受刑人湯雅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0日上午10│100年8月11日上午5│1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餘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050號│偵字第3050號│偵字第37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9號│101年度訴字第209號│101年度訴字第975號││事├──────┼─────────┼─────────┼─────────┤│實│判決日期│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31日││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9號│101年度訴字第209號│101年度訴字第97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4日│101年6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1數罪併│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0│字第5849號│字第7407號│││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84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日上午11│100年10月21日下午│100年10月21日下午│││時30分許│接近傍晚左右│接近傍晚左右│├────────┼─────────┼─────────┼─────────┤│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739號│偵字第172號│偵字第17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75號│101年度訴字第897號│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75號│101年度訴字第897號│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18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407號│字第7556號│字第7556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2日14時│100年12月12日上午│100年8月間某日│││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074號│偵字第1074號│字第24036、24037號│││││、101年度偵字第507│││││4、507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07│101年度訴字第1507│101年度上訴字第145││事││號│號│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11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07│100年度訴字第1507│101年度上訴字第145││判││號│號│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882號│字第9882號│字第14032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至10月間某│100年10月間某日│101年2月17日晚上11│││日││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4036、24037號│字第24036、24037號│偵字第1270號│││、101年度偵字第│、101年度偵字第││││5074、5075號│5074、507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5│101年度上訴字第145│102年度訴緝字第102││事││8號│8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14日│101年11月14日│102年5月28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5│101年度上訴字第145│102年度訴緝字第10││判││8號│8號│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102年6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032號│字第14032號│字第7728號│└────────┴─────────┴─────────┴─────────┘┌────────┬─────────┬─────────┬─────────┐│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2│││││次(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101年2月17日晚上11│100年8月間某日、10││││時許│0年8、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70號│字第480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02│102年度訴緝字第103│││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02│102年度訴緝字第103│││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17日│102年8月2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729號│字第93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