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邱艾苓 被告 陳忠慶
鍾黃金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0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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