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18號上訴人 王奕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男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9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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