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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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33號上訴人即原告聯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宇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2,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