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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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86號110年度附民字第624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718號原告 吳進國
黃美世
施雨賢 被告 陳品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錢德明 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另經本院依法通緝,故原告對同案被告錢德明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吳明蒼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