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請人 羅士貴 相對人 羅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76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