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7號
第88號原告 洪少駒
卓孝軒 被告 龍國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7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