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九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九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票號:八四A0七四三二B號)面額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以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0五七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含息票第十八期至第二十期)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九八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案仍有提供擔保繼續假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前揭事實,經本院調取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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