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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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92年度少易字第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3月23日,以92年度少易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於93年5月24日確定在案。其另於緩刑期內即94年2、3月間,更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9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