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2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2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七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羅綉湄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叁仟肆佰貳拾元│NCA二0六二六│││││行│││七六││├─┼─────────┼─────────┼───────────┼────────┼────────┼──┤│2│ 朱金銘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貳仟壹佰陸拾元│AQ0二四八五八│││││中分行│││四││├─┼─────────┼─────────┼───────────┼────────┼────────┼──┤│3│ 林碧珠 │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叁仟叁佰陸拾元│GA一五五六八九│││││行│││九││├─┼─────────┼─────────┼───────────┼────────┼────────┼──┤│4│ 游永成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柒仟貳佰元│AG三八七0一五│││││行│││六││├─┼─────────┼─────────┼───────────┼────────┼────────┼──┤│5│中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黎明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十日│玖仟元│CE四0七0八一││││司林琯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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