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5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洪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陳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鄭靜芳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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