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賢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其中一罪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縱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3月27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3年3月27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2罪,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各罪罪名、罪質、侵害法益、手法均相近,各罪同質性甚高;考量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且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乙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在前述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下,本案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表:受刑人張國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至99年間某日112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4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624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6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27日113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是是備註⒈編號1案件已於113年5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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